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號
  《長沙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長胡衡華
  2014年3月11日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和《湖南省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採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市、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相關工作。
  第四條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增強社會防禦地震災害的能力。
  鼓勵學校、社區、新聞媒體、社會團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應當按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第六條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項目等建設工程,按照國家頒佈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下列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由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國家、省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具體目錄見本辦法附件。
  第七條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編製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經國家或者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定。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自收到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八條根據第六條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均應當嚴格執行。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並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九條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時,對未按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辦理項目開工等有關手續。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應當作為建設工程聯合審批的必備文件。
  第十條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竣工後,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對抗震設防要求的有關資料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對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項目等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進行抗震設防的,依照中國地震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由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長沙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6號)同時廢止。
  附件:
  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目錄
  一、重大建設工程
  (一)省以上的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國際電信樓、國際衛星地球站、長途郵電通信樞紐;
  (二)研究、中試生產和存儲劇毒生物製品以及天然、人工細菌與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等)的建築;三級甲等醫院的醫技樓和住院樓,市醫療中心;
  (三)公路、鐵路幹線上的特大型橋梁、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橋、大型火車站的候車樓和國際、國內主要航空幹線上的航空站樓。
  (四)百萬人口以上城市的電力調度中心,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廠、75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廠、50萬伏及以上的變電站和輸電大跨越塔;
  (五)堅硬、中硬場地上的80米及以上和中軟、軟弱場地上的60米及以上的高層建築;百萬人口以上城市的各類救災應急指揮機構用房。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一)核電站和核設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業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生產設施;
  (三)貯油3萬立方米以上、貯氣1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設施和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強腐蝕物的倉儲設施;
  (四)庫容3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大壩。
  三、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地震與省發展和改革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  (原標題:長沙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s77sspwu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