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盧義傑《中國青年報》(2014年11月28日06版)
  再過半個多月,距柳玉坤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就要滿1年了,但他仍未拿到相應賠償。
  現年60歲的柳玉坤,已不再是河南昂發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2001年6月,他在總經理任上被以涉嫌貪污罪刑事拘留,半年後,案件撤銷。但直到近8年後才得到撤案決定書。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書顯示,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向柳玉坤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552.9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返還扣押的房屋所有權證2本等53項證物。決定書落款是2013年12月16日。
  4500多元、53項證物,賠償為什麼拖了快一年?
  撤案決定書8年後才送達
  2001年,柳玉坤在河南昂發實業有限公司任總經理。這是一家有政府背景的企業,1997年由鄭州市軒轅陶瓷有限公司與另一家公司成立。前者,是由新鄭市商貿局下屬一公司與香港一家公司投資註冊的。
  柳玉坤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先是新鄭市觀音寺鎮的幹部,後在當地玻璃棉廠做廠長,因為懂技術和管理,當上了軒轅陶瓷公司的副總經理、昂發公司的總經理。
  改變在2001年2月發生。鄭州中院審理查明,當時,昂發公司有人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舉報柳玉坤貪污公司巨額財產。6月,舉報信又被投到了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6月5日,新鄭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柳玉坤涉嫌貪污犯罪線索清楚、具體,決定受理該案併進行初查。
  10天之後,柳玉坤被以涉嫌貪污犯罪刑拘。6月29日,柳玉坤取保候審。
  “7月10日,在我和家屬都不知情的情況下,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搜查了我的辦公室和住處,還拿走了重要的東西。”柳玉坤說。
  鄭州中院查明,7月10日,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提取了軒轅陶瓷公司房屋所有權證等物證53項。這其中,包括公司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兩本、房屋他項權證原件3本。
  鄭州中院認定,當天,新鄭市檢察院進行搜查時,沒有搜查證,違反了刑訴法的規定。決定書還顯示,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已確認53項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
  柳玉坤表示,2004年之後,他前往廣東省深圳市打工,直到2009年才返回家鄉打聽案件結果。他被告知:案件早在2001年就被撤銷了。這個時間甚至在他離鄉之前。
  鄭州中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2001年12月21日,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已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12月29日,柳玉坤被解除取保候審。檢方認為柳玉坤沒有涉嫌貪污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可是,直到將近8年後,2009年4月27日,撤銷案件決定書才送達給了柳玉坤。
  刑拘超出法定羈押期限4天
  2011年4月,柳玉坤以新鄭市人民檢察院違法刑事拘留為由,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在新鄭市人民檢察院看來,檢方的做法並未違規。檢方認為,6月15日,檢方對柳玉坤立案偵查,當天刑事拘留,6月29日變更為取保候審,拘留時間14天,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沒有超限,不予支持其賠償請求。
  2012年1月,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維持了這一決定。
  對此,柳玉坤並不服氣,隨後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鄭州中院審理認為,根據當年適用的1979年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採取刑事拘留的法定條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沒有證據證明在其案件初查期間,柳玉坤具有自殺、逃跑,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情節。”鄭州中院國家賠償決定書載明,新鄭市人民檢察院違反了1979年刑訴法有關規定。
  決定書還顯示,根據1979年刑訴法,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也就是說,柳玉坤從2001年6月15日被刑拘,羈押期限應截至6月25日。
  “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的卷宗材料中,沒有證據證明羈押期限具有延長的特殊情況,故該院延長拘留柳玉坤至2001年6月29日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決定書寫道。
  柳玉坤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除此之外,他的53項法律權證至今沒有歸還。
  記者在柳玉坤提供的2001年7月10日“提取筆錄”中看到,53項權證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財產抵押協議、營業執照、合同、檢驗報告等內容。
  對此,鄭州中院查明,2001年7月10日,新鄭市檢察院提取物品時,在場人有昂發公司副總經理等4人,當日提取的物品已發還給4人。2009年4月2日,軒轅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其中的5本權證原件移交至新鄭市商貿局。次年2月,該局移交給新鄭市政府工作組。
  決定書明確顯示:“因該扣押物品系從柳玉坤處提取,依據法律規定,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應當退還原主即柳玉坤本人。”
  國家賠償至今沒有執行
  人身自由賠償金2552.9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返還扣押的53項證物——2013年12月16日,柳玉坤等來了鄭州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柳玉坤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關於4500多元的賠償金、撫慰金,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曾表示要付給他,但是他不願意接受,“因為檢察院不把53項物證還給我”。
  記者註意到,53項物證可以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河南龍昊瓷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等,另一部分是軒轅陶瓷公司、昂發實業公司的有關權證。
  “我現在還是龍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龍昊公司的權證理應都還給我。”柳玉坤稱。工商資料顯示,該公司註冊於2000年,註冊資本1000萬元。
  “我不是軒轅、昂發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但按照決定書,這部分的東西也應該先退還給我本人,再由我轉交給現在的法定代表人,這是程序問題。”柳玉坤稱。
  為什麼53項證物仍然沒有歸還,其中有什麼困難?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控申科有關負責人在電話中表示,這件事不是一兩句話可以說清的,建議記者通過宣傳部門聯繫採訪。
  本報鄭州11月27日電  (原標題:撤案決定書近8年後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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